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工程建设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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