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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附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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