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