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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工程建设管理---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
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 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
附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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