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
登录
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工程建设管理---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
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 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附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pdf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
网站标识:4101000002
豫ICP备05012610号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