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房地产管理—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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