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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