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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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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