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
登录
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附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pdf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
网站标识:4101000002
豫ICP备05012610号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