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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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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