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