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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附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pdf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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