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破坏公厕设施、设备
破坏公厕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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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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