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市政公用管理---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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