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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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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