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市政公用管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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