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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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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