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管理——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工程监理单位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工程监理单位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