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工程建设管理——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工程监理单位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工程监理单位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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