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工程建设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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