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七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