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管理——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格证书: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