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
登录
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市政公用管理---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附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pdf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
网站标识:4101000002
豫ICP备05012610号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