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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管理---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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