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管理——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格证书:
(五)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