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
登录
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三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附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pdf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
网站标识:4101000002
豫ICP备05012610号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