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市政公用管理---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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