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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管理---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附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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