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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绿化管理---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
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附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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