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市政公用管理---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来履行停水通知义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来履行停水通知义务
第三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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