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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市政公用管理---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
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附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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