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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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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管理---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
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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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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