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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