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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管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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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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