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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附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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