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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