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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