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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