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市政公用管理---逾期不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逾期不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第十八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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