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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管理---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
第二十八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附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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