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