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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管理---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二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附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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