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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市政公用管理---排水户违反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
排水户违反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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