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市政公用管理---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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