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市政公用管理---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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