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市政公用管理---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