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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市政公用管理---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附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pdf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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