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工程建设管理---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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