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市政公用管理---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
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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