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市政公用管理---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
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