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工程建设管理---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   (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   (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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