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
登录
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市政公用管理---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
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附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pdf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
网站标识:4101000002
豫ICP备05012610号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